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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钢铁网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01-14 [浏览量:2]
摘要:第一条 为了促进钢铁业生产流通领域的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建立、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商业信用体系,最终实现钢铁业的现代物流配送,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上海中联钢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了促进钢铁业生产流通领域的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建立、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商业信用体系,最终实现钢铁业的现代物流配送,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上海中联钢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 为规范本市场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国家政策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和指定仓库等相关人员和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服务为本的原则,合法经营。

  第四条 本市场依托中国联合钢铁网,运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组织钢材及与钢材生产相关的原材料网上交易,提供在线挂牌、双向竞价、在线专场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模式,采取约期交收、提前交收、专场交收、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等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

  第五条 本市场实行交易商自律性管理。成立交易商大会,下设交易商委员会、交易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并参与本市场交易管理方面重大事务的处理过程。

  第六条 交易商及交易席位。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从事钢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七条 交易商品是指本市场指定的可以在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内进行买卖交易的钢材品种。本市场确定上市交易的钢材品种及其交易模式,只有在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的钢材品种才能在本市场规定的交易模式内交易。交易商品的品种属性包括钢材品种名称、钢号、规格、执行标准。

  第八条 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的各种交易方式。本市场提供在线挂牌、双向竞价、在线专场、在线洽谈、在线团购、在线竞卖、在线竞买、在线招标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模式,方便交易商参与交易。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成交签订的、买卖本市场规定交易商品的、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通过双向竞价、在线专场的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可以按照本市场的规定转让和解除。

  第十条 定金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为保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约,买卖双方按规定的标准向本市场交付一定数量的资金。

  第十一条 电子货单是交易商向本市场申请并在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中注册的,代表其货物权益的电子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本市场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指定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本市场交易结算部提交并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为电子货单;电子货单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二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各交易模式就规定的有关交易商品在规定日期内进行报价、订立、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等业务活动的最后日期。最后交易日的交易闭市后所有未转让的到期电子交易合同进入货物交收流程。双向竞价交易模式的最后交易日为货物交收月的第十个交易日,在线专场的最后交易日为专场交易合同月的倒数第二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交货日期是指交易商就本市场规定的交易商品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进行交货履约的日期。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为交货日或交货期的开始日。交货日期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某一日期,也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某一日期起至某一日期止的交货期。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统一认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资金并协助本市场为交易商提供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的银行。

  第十五条 指定仓库是指由本市场认定的、用于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进行履约的货物存放和交收的仓库。

  第十六条 指定生产商是指本市场认定的、生产本市场规定交易商品的钢材生产商。本市场指定若干钢材生产商,其生产的属于本市场规定交易商品范围内的钢材品种方可用于本市场的交易和交收。交易商品为进口钢材品种的,本市场规定其生产国为指定生产商。

  第十七条 本市场的市场部负责交易商的资格申请受理、交易席位租用、交易业务培训、日常事务管理、信用等级评审等事务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印制的《交易商资格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即获得本市场的交易商资格,由本市场发给《交易商证书》,并按选定交易席位类别及租期一次齐席位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的入市交易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向本市场租用交易席位参与交易。交易商选定的交易席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内的,由本市场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外的,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有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收取交易席位的席位租金、交易手续费及交收手续费。具体收费办法见本市场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席位可以续租和转租。交易商转租席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本市场核准后,方可办理席位更名等相关手续。在正常情况下,所有交易席位均不得退租。

  2. 使用本市场提供的有关设施和有关服务,享用本市场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

  2.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可自行安排人员通过本市场场外席位从事交易,也可以委派驻场交易员在本市场场内席位进行交易。驻场交易员须向本市场提交交易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驻场交易员有权使用本市场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入市交易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协议》(见附件一),该协议是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席位内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第三十条 为便于交易商参与交易以及获得本市场提供的更多的服务,本市场根据交易商的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及其在本市场的交易情况,对交易商进行信用等级评审。信用等级评审办法见本市场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通过评审并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交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活动时,可以通过本市场申请并获得与本市场有业务合作的结算银行的多种金融业务服务,从而更好地参与本市场的各项交易活动及自身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的交易商大会代表全体交易商的利益。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商大会及下设的交易商委员会、交易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监督和参与本市场的交易业务管理活动,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力,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网上钢材交易的在线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通过本市场进行款项收付和货物交收等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的正常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30。各交易模式的具体交易时间按《交易管理细则》及本市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市场认为必要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场买卖的钢材品种须是在本市场交易系统注册登记的交易商品,且应符合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执行标准规定的质量品级。本市场将分批公布可以在本市场交易的钢材品种及其交易模式。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协商,经本市场认可,也可在非指定仓库交收。买卖双方在非指定仓库交收的,按本市场非指定仓库交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提供在线挂牌、双向竞价、在线专场、在线洽谈、在线团购、在线竞卖、在线竞买、在线招标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模式,方便交易商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多种形式的钢材贸易活动。

  2.交易商签订买进货物的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向本市场交付定金,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具体定金标准规定见本市场相关规定。

  3.交易商签订卖出货物的电子交易合同时,应提交本市场指定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本市场注册为电子货单后,方可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如暂无货物的,须与本市场签订《供货担保协议》(见附件五),提交本市场认可的有货证明,并对其提交的有货证明负全部法律责任,且须按照本市场相关规定向本市场交付定金等担保形式,作为供货担保,在合同到期履约货物交收时再提供相应的货物交收凭证。

  4.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资金、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买卖能力,对买卖双方的交易指令按照《交易管理细则》规定的各交易模式交易原则进行排序、成交,组织在线.买卖指令经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6.交易商的交易信息通过交易主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电脑终端上。

  7.每一交易商在发出买卖指令时,网络交易系统对其席位结算帐户资金和电子货单情况进行核算;当交易商结算帐户资金不足或无有关电子货单时,网络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指令。

  9. 交易商成交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可以按照本市场的规定通过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选择一次性全部或分次部分转让合同、解除合同、到期进行货物交收等方式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网络交易系统安全,本市场对交易商席位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交易代码由8位数组成,前4位代码为交易商席位代码;后4位代码由交易商自行选择,经本市场核准注册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交易代码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及其授权的交易人员应妥善保管交易代码和密码,对应于其交易代码下的所有交易行为交易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场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的质量标准的交易商品在约定交货地点的含税价格。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各交易模式的交易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买卖数量单位为吨。其中双向竞价、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最小买卖数量单位为5吨,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5吨的整倍数;其他交易模式的最小买卖数量单位及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规定见各交易模式的交易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限定每席位各个交易模式下的最大订货数量限制。当日某席位某一交易模式下的委托交易指令的新订买卖数量不能超过该席位该种交易模式的当日可用订货数量。

  某席位该种交易模式的当日可用订货数量=该席位该种交易模式的核定最大订货数量-该席位当日该交易模式的已订货数量。

  第四十四条 各个交易模式下的最大订货数量限制由《交易管理细则》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场通过网络交易系统设置交易商品的报价每日涨跌幅限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限制。

  第四十六条 各交易商品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限制按本市场在该商品上市公告中公布报价上限和下限执行。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某一交易商品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限制。

  第四十七条 本市场对通过席位进行的交易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见本市场相关文件和通知,本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交易实行合同定金制。交易商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按照规定的标准要求买卖双方提供一定的履约保证,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履约保证的形式买方为定金,卖方为电子货单或定金。

  1. 交易商签订每笔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按照规定的定金标准向买方收取定金,向卖方收取定金或锁定与订货量等量的电子货单。

  2. 在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中,每交易日交易闭市结算时,对未转让或未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本市场按照规定的定金标准向买方收取定金,向卖方收取定金或锁定与订货量等量的电子货单;在在线挂牌交易模式中,本市场按照合同订货价及规定的相应比例的定金标准向买方收取定金,向卖方收取定金或锁定与订货量等量的电子货单;其他交易模式的定金收取规定详见本市场发布的各交易模式交易管理细则。

  3. 交易商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退还已收取的定金或释放已锁定的电子货单,并按转让或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订货价计算扣除或划入因合同转让或解除产生的差价款等款项。

  4. 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的交易模式中,本市场根据某交易商品的当日市场平均价计算相关未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的账面盈利和账面亏损。账面盈利计入交易商权益,但不能用于新订电子交易合同和提取;账面亏损从交易商结算帐户中扣除;卖方交易商用电子货单方式保证履约时,不计扣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账面盈亏。

  5. 交易商的电子交易合同账面盈亏及因合同转让或解除产生的差价款的计算办法按《结算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市场指定有关银行为结算银行,并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交易商交易资金专用管理账户,对本市场所有交易商存入的交易资金进行统一封闭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市场交易结算部为交易商按其席位代码在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中开设对应的结算账户,对交易商的交易、交收及相关款项收付等进行核算。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其结算帐户中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定金及货款的及时支付;卖方交易商可以用本市场指定仓库的存货凭证,按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向本市场申请注册为电子货单后,直接参与卖出交易。

  第五十三条 为确保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买方交易商支付定金和货款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卖方交易商提供履约保证可采用支付定金或提供电子货单或其它供货担保的方式。卖方交易商可以用已经注册的电子货单置换出已交的相应定金,也可以用相应金额的资金置换出相应电子货单。

  第五十四条 各交易模式下的定金、货款、电子货单及供货担保分期支付的管理办法和标准按《结算管理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场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定金标准和货款、货物的交付进度,交易商应严格按照本市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或补足各种应交款项或电子货单。

  第五十六条 如交易商未按照本市场《结算管理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分期付款进度及时交付定金、补足应交款项、交足货款或电子货单,本市场将暂停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并通知其自行限时限量转让或由本市场代为转让应补交款项对应的相应数量的电子交易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五十七条 买卖双方如在最后交易日前约定在指定仓库提前交收,经向本市场申请并核准后,买方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卖方应提交相对应的足额的存货凭证或指定相对应的电子货单。

  第五十八条 当交易商结算帐户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网络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买卖指令。

  第五十九条 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指定仓库或本市场及有关结算银行认可的其它仓库,通过本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一定额度的,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六十条 通过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买方交易商在合同约定货物交收月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的定金比例提高至100%,所交定金在货物交收时转为相应的货款,卖方交易商应在合同约定货物交收月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向本市场物流部提交相关交收凭证;通过在线挂牌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倒数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本市场交足全额货款,卖方应向本市场物流部提交相关交收凭证;本市场确认后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买方须在交货日(或交货日期开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对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确认,如无异议,本市场向卖方划转80%货款,剩余货款待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交本市场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第六十一条 本市场采用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互联网从本市场交易商服务系统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每交易日收市后,本市场通过交易商服务系统向交易商提供的报表资料包括《款项收付清单》、《合同订货清单》、《货物交收清单》、《电子交易清单》等。

  第六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

  1. 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交易商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的帐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财务部或交易结算部查收;交易结算部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结算帐户资金。

  2. 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须提交《关于资金划转事项的函》和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出金单》,加盖预留印鉴,本市场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标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移、钱货两清的手续办理过程。

  第六十五条 用于本市场货物交收的钢材品种须是本市场规定交易商品范围内的,且是由指定生产商生产的钢材品种。

  第六十六条 本市场规定双向竞价、在线专场交易模式中某部分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可以实行替代商品交收履约。替代交收商品必须是本市场规定的交易商品。实行替代商品交收履约的双向竞价、在线专场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品及其可替代交收商品的具体规定按照《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交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交收管理细则》)及本市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分批公布新增指定生产商(或生产国)的名单,并自公布的实施日起开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市场指定若干仓库负责向交易商提供仓储条件,对交易商存放的钢材进行保管,货物入库时对其外在品质检验合格后开具存货凭证。指定仓库是由本市场认定的电子交易合同履约货物的存放地和交收地,本市场与指定仓库签订协议,明确指定仓库的责任义务。指定仓库不能参与本市场的交易活动,并接受本市场的监督管理。如需进行货物交收,卖方应选择具体指定仓库,存入需交收的规定质量和数量的货物后,取得本市场认可的存货凭证,才能进行交收。

  第六十九条 双向竞价交易模式中,对各交易商品本市场均确定若干用于货物交收的指定仓库,其中非基准指定仓库与本市场规定的基准指定仓库之间的地区差价按照本市场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十条 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新增指定仓库及对指定仓库的库容和地区差价标准等进行调整,并自调整后公布的实施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市场实行钢材交收有效期和锈蚀等级规定制度。用于本市场交收的钢材不得超过本市场规定的交收有效期和交收锈蚀等级,具体交收有效期和交收锈蚀等级按照《交收管理细则》及本市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市场规定双向竞价模式交易商品到期后未转让或未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的交收月统一集中交收,交货日期为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在线专场交易商品每合同月集中交收一次,交货日期为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其他交易模式的到期电子交易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日期进行交收。

  第七十三条 各交易模式相关交易商品最后交易日前倒数第一个交易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应向本市场交足定金或货款,卖方应在各交易模式规定的交收凭证提交日交易闭市前向本市场物流部提交足额的存货凭证,本市场确认后做好相关交收准备工作。

  如为进口货物,卖方还必须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凭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单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通过双向竞价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因转让或解除合同等方面原因导致相关合同到期进行货物交收履约时出现的买方卖方不确定、一买多卖或一卖多买、买方与卖方需求不同等情况时,本市场对有关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方进行交收匹配,以保证货物交收按期顺利进行。

  第七十五条 双向竞价电子交易合同最后交易日交易闭市后,未转让的到期电子交易合同进入货物交收流程。进入交收月至最后交易日交易闭市前,未转让或未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需要参与货物交收的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市场物流部提出货物交收申请,以便于本市场交收匹配;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市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交收匹配;本市场执行的匹配结果,买卖双方均应予以接受。

  第七十七条 本市场规定交收匹配的卖方按履约交收价向相关交收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履约交收价为相关交收买方核算和扣、付相应交收差价。

  第七十八条 各交易模式的交货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货日期为准。经本市场批准,买卖双方可以商议提前交收。

  第七十九条 买卖双方均同意在本市场指定仓库之外的地点交收的,相关事宜按本市场非指定仓库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指定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可向本市场申请注册为电子货单,均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2. 货物入库完毕且检验审核无误后,指定仓库向交易商开具本市场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货物入库及货物状况等情况向本市场物流部报备;

  3. 交易商填写《电子货单注册审批表》,向本市场交易结算部提出注册电子货单申请,同时须提交指定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质量证明书等凭证;

  4. 经由物流部对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审核无误后,交易结算部在网络交易系统中注册为交易商相应席位代码名下的电子货单;

  第八十一条 货物交收完毕后,买方须凭本市场物流部开具的提货单与指定仓库联系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或过户手续。如用于此后的交易或交收,需按第八十条规定程序向本市场申请注册电子货单。

  第八十二条 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交收货款为:(履约交收价±地区差价-锈蚀等级差价±替代品差价)* 实际交收吨数。

  第八十三条 交货日(交货日期起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和数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本市场向卖方划转80%货款,卖方以履约交收价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交本市场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本市场即向卖方划付剩余货款;因质量不符造成卖方违约,按本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如买方办理提货或过户手续,则视同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无异议。

  第八十四条 买方办理提货手续或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买方须在交货日结束后5个营业日内办理提货或过户手续,对过期未办理提货手续或过户手续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八十五条 交易商在本市场进行货物交收,应按相关规定向本市场交纳交收手续费。

  第七章 风险控制第八十六条 为确保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本市场通过实行每笔交易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每种交易模式最大订货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每种交易模式的某交易商品买或卖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模式某交易商品市场订货总量限制等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交易商品风险及交易商的交易风险;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某一限制的规定限量。

  第八十七条 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及交易商的风险,本市场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商品的市场异常交易情况,对买卖双方、单向买方或单向卖方的订货合同分阶段提高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定金标准。本市场根据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对该交易席位的所有交易商品或某一交易商品的买卖订货合同、或单向买入订货、或单向卖出订货分阶段提高交易定金标准。

  相关异常交易情况的确定及分阶段提高交易定金的标准按《结算管理细则》及本市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商品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相关交易商品或交易席位的新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权限,以防止交易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第八十九条 为防范和化解巨大的市场风险,经本市场决定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备案后,本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自行协议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本市场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确保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八章 信息发布第九十条 本市场通过中国联合钢铁网发布市场文件,及向交易商提供本市场行情信息。

  第九十一条 本市场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商品代码、钢材品种(执行标准、钢号、规格)、生产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成交量、订货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其中,平均价是指某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市场平均价作为该日市场平均价。

  第九十二条 本市场按规定定期公布交易活跃的交易商品已签定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订货量各前二十名的交易情况。

  第九十三条 本市场将按规定定期公布指定仓库的用于本市场交易和交收的相关钢材品种的库存情况。

  第九十四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席位在本市场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交易商因在本市场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采取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本市场协调解决或向本市场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九十六条 本市场仲裁委员会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市场协助并监督实施。

  第九十七条 交易商违反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视为单方违约,本市场即中止其进行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并通知其限时限量转让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如交易商未在本市场通知的限定时间内限量转让电子交易合同,则本市场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代为转让,其结算帐户资金用于弥补本市场代为转让的损失后,余额返还;不足弥补的,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九十八条 在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买方未交足定金及货款或卖方未提交足额注册电子货单或足额存货凭证,视为相关交易商违约。各具体交易模式的违约处理,见相应交易模式的交易管理细则。

  第九十九条 如交收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则卖方构成违约,卖方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第一百零一条 对违反本市场有关规定的交易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席位不得转租)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本市场的处理决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市场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有关处理进行复议;但在仲裁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交易商管理细则》、《交易管理细则》、《结算管理细则》、《交收管理细则》以及通过各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等均属于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方便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商的入市交易,规范和加强本市场的日常交易管理,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场交易商在进行入市操作时及本市场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交易管理时,均须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 交易商在本市场的市场部办理完交易商资格证书、选定席位代码并填写《席位交易权限开通申请表》、签署《指定账户划款协议》、提交《关于资金划转事项的函》和结算预留印鉴、派员参加本市场定期或非定期主办的交易员培训等事项后,可以参与交易。

  1、 与交易结算部联系办理申请注册新增交易代码。席位交易权限开通时,系统自动给出“0000”交易代码。每交易商名下可以申请0001—9999个交易代码,除“0000”交易代码可以直接使用外,其他交易代码须由交易商申请注册后方可使用;

  3、 与交易结算部联系获取交易员代码及交易密码,获得交易密码后,应立即更改密码;交易密码由交易商的交易员保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交易商负责;

  4、 取得技术部对交易商电脑交易终端的技术支持,包括浏览器交易安全设置或客户终端的交易软件下载等;

  第四条 交易商进入中国联合钢铁网,可以了解本市场发布的市场交易管理的文件通知、市场动态、交易行情以及钢材现货市场行情信息等内容。

  第五条 交易商可以进入中国联合钢铁网,点击进入“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进入中联钢网络电子交易系统,查看实时行情,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易时间第七条 本市场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30。逢法定节假日的休市、开市的时间以本市场的有关通知为准。各交易模式的具体交易时间安排及调整按本市场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本市场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本市场的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决定延时开市、提前或延时闭市、暂停交易等。

  第四章 交易商品第九条 本市场实行交易商品上市交易审核注册制。本市场上市交易的钢材品种必须是经本市场审定后并在交易系统内注册登记的交易商品。

  第十条 本市场交易的钢材品种范围及其相应的交易模式按本市场有关交易商品的文件规定执行。本市场将根据市场的发展需要,分批推出新的交易商品及调整某交易商品的具体交易模式。

  第十一条 本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同品种的钢材及其交易模式,可以由本市场有关部门通过调研提出建议或交易商提出建议,经本市场审定公布并在交易系统中注册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五章 交易模式第十二条 本市场提供在线挂牌、双向竞价、在线专场、在线洽谈、在线团购、在线竞买、在线竞卖、在线招标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模式,方便交易商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多种交易形式的钢材贸易活动,成交签订钢材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 通过双向竞价或在线专场的交易模式成交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可以按照本市场规定进行合同转让和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 在线挂牌:在线挂牌是指在本市场规定的交易商品范围内,卖方将其已存入或将要存入某一指定仓库或非指定仓库的货物详细情况、交易代码、商品代码(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执行标准、产地(生产商)、规格、钢号(材质)、交货日期、挂牌价格、挂牌数量、最小购买批量、最小购买量、履约保证形式(定金或电子货单)等要素放入分类“货架”发布供货信息;买方根据分类“货架”查询相关供货信息,如需购买,除输入该条供货信息的挂牌号和按最小购买批量、最小购买量确定买入数量外,不需输入其他信息,检查确认后即与该条挂牌供货信息的卖方成交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交易商在进行在线挂牌交易时,卖方申请挂牌须按规定输入交易代码、商品代码(或钢材品种、钢号、规格、执行标准、生产商)、交货地点、交货日期、价格、数量、履约保证(电子货单或定金)等内容,检查并确认后,挂牌交易指令即进入网络交易系统等待被选购;买方申请选购只需输入选定的某条供货信息的挂牌号和买入数量(须是卖方规定的最小购买批量的整倍数),检查确认后买方交易指令即按卖方挂牌价与该条挂牌供货信息的卖方成交,成交后视同买卖双方签订在线挂牌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双向竞价:是指在除订货价格、订货数量、钢材生产商、交货地点不确定,其他合同条款均确定或买卖双方约定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市场规定的交易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选择具体的钢材品种及交货日期进行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的竞价交易,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交易商在进行双向竞价交易模式的交易时,须按规定输入交易代码、商品代码、买或卖、价格、数量、新订或转让、履约保证(电子货单或定金)等内容,检查并确认后,交易指令即进入双向竞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等待或成交。成交后视同买卖双方即签订双向竞价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在线专场:是指在交收地点、交货日期确定的情况下,在本市场规定的交易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选择具体的钢材品种进行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的竞价交易,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交易商在进行在线专场交易时,须按规定输入交易代码、商品代码(或钢材品种、钢号、规格、执行标准)、交货地点(即专场区域内指定仓库)、买或卖、价格、数量、新订或转让、履约保证(电子货单或定金)等内容,检查并确认后,交易指令即进入在线专场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等待或成交,成交后视同买卖双方即签订在线专场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在线洽谈:是指交易商通过网络交易系统,按规定发布各自的供货或需求的详细信息,某一交易商选定某条供货信息或需求信息,并查看该条信息的详细内容后,在洽谈消息框内以一对一的互动方式向该条信息发布方发出自己的购货或供货邀约的信息,在规定的洽谈次数和时间内,双方达成一致结果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十八条 在线团购:是指某一买方发起团购召集并与某一供货商达成优惠供货意向后,或某一供货商欲通过本市场大批量优惠销售某一品种钢材,向本市场申请通过网络交易系统达成优惠购销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十九条 在线竞买:是指某供货商将一定数量的某品种钢材作为标的,通过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挂出,由买方以向上出价方式进行竞价,最后由最高出价的买方拍得标的商品,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二十条 在线竞卖:是指购货商将需采购一定数量的某品种钢材的需求作为标的,通过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挂出,由卖家以向下出价方式进行竞价,最后由最低出价的卖方拍得标的需求,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二十一条 在线招标:是指采购商通过本市场的网络交易系统来完成一种或多种钢材的大批量采购招标工作,签订在线招标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二十二条 在线挂牌、在线洽谈、在线团购、在线竞买、在线竞卖、在线招标交易模式的具体交易流程及交易管理办法本市场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述各交易模式的即时交易相关信息由交易信息回报系统通过互联网实时发送至电脑交易终端反馈给交易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各交易模式交易商品的交易报价为各指定交易品种的钢材在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或卖方发布供货信息时注明的交货地的含税价格;其中,双向竞价交易模式的交易报价为指定交易品种的钢材在本市场双向竞价交易模式基准指定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本市场双向竞价交易模式各交易商品的基准指定仓库见本市场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两种交易模式的交易报价实行涨跌幅限制。当某一商品交易闭市前五分钟内价格连续为交易当日涨幅限制的价格或跌幅限制的价格视为该交易商品达到涨跌幅限制。

  当某一交易商品的交易报价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本市场有权决定调整该交易商品的涨跌幅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规定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中,交易商品的涨跌幅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相应交易品种交易的市场平均价(当日该交易品种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的±3%。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规定在线挂牌、在线洽谈、在线团购、在线竞买、在线竞卖、在线招标的交易报价实行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限制。

  各交易商品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限制按本市场在该商品上市公告中公布报价上限和下限执行。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某一交易商品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限制。

  第七章 最后交易日与交收日期第二十八条 双向竞价交易模式的最后交易日为货物交收月的第十个交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线专场的最后交易日为合同月的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进入货物交收履约流程。

  第二十九条 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交货日为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其他各交易模式交易商品的交货日为买卖方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进入交货日期,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进入货物交收流程。

  第八章 交易风险控制第三十条 本市场实行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的每笔交易指令买卖量不得超过2000吨的最大量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实行每交易席位各种交易模式最大订货量限制与交易席位结算帐户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 每席位在线挂牌交易模式的最大订货量限制为10万吨;

  4、 每席位在线洽谈、在线团购、在线竞买、在线竞卖和在线招标等交易模式交易的最大订货量限制由本市场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交易商可以根据交易和业务的需求,以及自有资金状况,向本市场提出扩大或缩小各交易模式最大订货量限制的申请;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和某一席位交易情况调整各交易模式的每席位最大订货量限制及核定某席位某交易模式的最大订货量限制。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双向竞价、在线专场的交易模式中某交易商品的市场订货总量限制。具体限制按本市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场实行每席位某交易模式中某交易商品的最大订货量限制。具体限制按本市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商品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相关交易商品或交易席位的新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权限。

  第九章 交易查询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可以通过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查询相关交易信息。1、 查询指定交易商品对应的钢材品种的基本交易信息。

  4、 查询各自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指令状况、成交情况、资金及订货量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可以通过本市场交易商服务系统查询或提取交易席位的每日交易结算报表,如《合同订货清单》、《款项收付清单》、《电子货单清单》、《电子交易清单》和《货物交收清单》等。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交易结算部负责日常交易管理工作和每日交易盯市工作。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按交易席位要求新增交易员代码和交易代码,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向本市场交易结算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在网络交易系统中注册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如出现延时开市、提前或延时闭市、暂停交易和恢复交易等情况时,本市场通过交易广播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提前予以通知。

  第四十条 交易商及其交易员应积极配合本市场的各项交易管理工作,服从管理,保证每日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市场。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根据本细则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属于本细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 (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通过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从事钢材及与钢材生产相关的原材料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本市场收到符合要求的入市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结果予以通知;符合交易商条件的申请单位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交易商享有交易规则规定的权利,履行其规定的义务,详见《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第三章 交易席位第九条 交易商入市交易须在本市场租用交易席位,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市场相关规定。第十条交易商在入市交易前应办理如下事项:

  (四)交易商签署指定帐户《划款协议》,提交《关于资金划转事项的函》及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和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交易商办理完入市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交易席位,由本市场颁发《交易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正式取得本市场交易席位后,交易商选择场外交易的,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有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席位也可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内,由本市场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

  第十三条 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席位可以续租或转租,正常情况下不能退租,更不得私下转租。

  第十四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席位转租的,转租双方应向本市场提交交易席位转租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

  本市场对提交的申请进行预审,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如果不受理,须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本市场经审查转租方完成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后,向申请双方发出同意该项交易席位转租的通知。

  第十七条 转租双方在接到本市场同意该项交易席位转租的通知后,应签订《交易席位转租协议书》,并提交一份给本市场作为备案,同时,本市场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市场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租方发出书面的入市通知书,受租方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受租方办理完有关入市事项后,本市场将转租方的交易席位变更到受租方名下,并颁发《交易商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交易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本市场不予受理交易席位转租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交易席位转租方)已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须在自本市场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了结。逾期未了结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本市场将停止办理转租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该交易商了结买卖电子交易合同后,应结清与本市场的全部债权与债务,若该交易商不到本市场办理有关手续,本市场有权对其资金进行扣划以结清其与本市场的债务。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交易商因诉讼纠纷等原因被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裁定转租交易席位并要求本市场协助执行时,本市场对相关交易商进行交易席位的强制转租。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在接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的行政执法机关下发的有关转租交易席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相关交易商下发暂停相关交易商的电子新订交易权限,并限期了结现有已订立的买入订货或卖出订货电子交易合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被强制转租的,该交易商必须先与本市场结清全部债权债务后,本市场才将交易席位转租给符合本市场交易商条件的受租方。如果该交易商没有其他可用资金或其他可用资金不足,本市场可先批准对该交易商的交易席位进行转租,然后用交易席位转租所得清偿与本市场的债务,清偿后若有余额再划转到有关司法机关指定帐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将办理强制转租的文件归档保存。办理强制转租的文件包括:有关方面强制转租交易席位的裁定、受租方提交的《交易商资格申请书》及本市场批准转租的文件。

  第四章 交易商的变更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因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交易商资格,必须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交易商资格。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本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场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交易商及其交易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场规则、细则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本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每年对交易商遵守本市场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查或者全面检查。本市场行使监督职权时,可以按照本市场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取证,交易商应当配合。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在本市场日常交易中有违规行为的,本市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交易商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本市场有权暂停其电子交易或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应维护本市场的声誉,协助本市场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第三十四条 交易员在本市场内从事交易、交收、结算业务的,须经其所属公司的法人授权。交易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交易商,不得在本市场其他交易商处兼职。交易员在本市场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席位转租或被取消交易商资格,该交易商对其交易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本市场。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细则制定和发布的有关交易商的文件等均属于本细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各项结算业务,防范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整体利益,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场的结算业务包括结算银行交易商资金统一封闭管理、交易商结算账户资金和电子货单管理、交易订货及货物交收业务核算、交易结算业务报表管理、结算风险及违约处理等。

  第三条 本市场实行交易定金及供货担保、货款及电子货单分期交付、逐日结算等管理办法,防范和控制结算风险,保证每日交易的正常进行和电子交易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二章 结算银行第六条 本市场指定若干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各结算银行分别开设交易商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用于存放和管理交易商的交易资金。第七条 本市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GB/T18769-2003)的有关条款与各结算银行签订交易商交易资金管理协议,结算银行按照该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助本市场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场建议交易商在本市场指定的有关结算银行开设往来帐户,并存入足够资金,以备其席位交易资金不足时能够及时补足。

  第九条 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交易商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向本市场某一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划入交易资金或交收货款后,结算银行收到该笔款项后应及时通知本市场财务部或交易结算部,以便交易结算部及时将该笔款项记入交易商在本市场的结算帐户。

  第十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合同的严格执行和顺利履约,本市场实行如下履约保证措施:(一)对交易商通过不同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各交易模式电子交易合同定金标准及货款、供货担保分期预付标准》(见附件六)中规定的定金标准向合同的买方收取定金,向卖方收取定金或按订货量锁定对应商品的电子货单;本市场实行的定金制分为定额定金制和比例定金制。

  (二)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买卖双方必须按照《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各交易模式电子交易合同定金标准及货款、供货担保分期预付标准》(见附件六)中规定的进度和标准分期预付货款或提供相应电子货单。

  (三)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每交易日的交易过程中,本市场按照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品的即时市场平均价,对交易商已签订相关电子交易合同计算和扣划合同的帐面盈亏。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买入订货帐面盈(+)亏(-)=(某合同交易商品即时市场平均价-该合同交易商品订货时的买入成交价)* 合同订货数量

  合同卖出订货帐面盈(+)亏(-)=(某合同交易商品订货时的卖出成交价-某合同交易商品即时市场平均价)* 合同订货数量

  相同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帐面盈(+)亏(-)净额=该合同买入订货帐面盈(+)亏(-)+该合同卖出订货帐面盈(+)亏(-)

  第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未按照规定交付定金和分期货款、卖方交易商未按照规定提供电子货单或供货担保,本市场均按照本细则第十章结算违约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卖方可以用电子货单来置换出定金或供货担保,也可以用相应的资金等供货担保形式置换出电子货单。

  第十三条 买方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按规定释放已收取的交易定金;卖方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其可以根据已交纳的履约保证的形式选择释放定金或电子货单。

  第四章 交易资金及款项收付第十四条 本市场为每个交易商按交易席位代码设立一个结算账户,下设可用资金、合同定金、帐面盈利和应收货款等科目,用于交易商交易资金的管理和相关业务的核算。第十五条 交易商办理完入市交易手续,并向本市场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划入不低于5万元的入市交易资金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对拥有多个交易席位的交易商,其各个席位的交易资金由该交易商自己分配,本市场对其各个席位的结算账户分别进行管理和核算,但当其中某一席位结算帐户的交易资金不足支付其应付定金及其他款项时,本市场有权从该交易商的其他席位的结算账户中收取。

  第十七条 交易商结算账户用于支付交易定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划入和扣除交易盈亏及合同帐面盈亏、收付交收货款及交收违约金等业务。

  第十八条 可用资金用于核算交易商交易资金的存取及利息收支、合同定金的支付和释放、合同帐面亏损的扣划、交易盈亏的计入和扣划、已收已付交收货款及违约金的计入和扣划、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款项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合同帐面盈利和应收交收货款计入交易商权益,但不得用于交易和提取。

  第二十条 本市场定期按照银行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对交易商可用资金计付利息。

  (一)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财务部或交易结算部查收,交易结算部收到确认资金到帐的通知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结算账户资金。

  (1)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须提交《关于资金划转事项的函》并预留印鉴,委托本市场财务部在其办理出金手续时将其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转出,且只能划入其公函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2)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出金单》,加盖预留印鉴,经审核批准后将资金划入交易商《关于资金划转事项的函》中的指定收款账户。

  (3)交易商办理划出资金的最大额度为其当日可用资金余额;但是,当某交易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订货数量较大时或订货的交易商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时,本市场交易结算部可以根据该交易商的实际风险情况适当限制该交易商的资金划出金额。

  第五章 交易结算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对交易商的交易业务实行逐日结算制。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本市场根据各交易模式规定的定金标准按照交易商下达的每笔交易指令的买入报价锁定相应定金,按卖出报价锁定相应定金或按卖出数量锁定等量电子货单;成交签订每笔电子交易合同时,按成交价暂收规定比例或金额的定金或根据卖出量锁定等量电子货单。

  下达每笔交易指令锁定的定金=买入或卖出报价 * 定金标准 * 买入或卖出数量

  每笔成交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收取的定金=买入或卖出成交价 * 定金标准 * 成交的订货数量

  第二十四条 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交易过程中,本市场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平均价的变化,对交易商已签订的相关电子交易合同计算合同的帐面盈亏(计算公式见第十条);相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电子交易合同只计帐面盈亏净额,不同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帐面盈亏不能相抵;同时,帐面亏损从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中扣除,帐面盈利计入交易商的权益,但不能用于交易和提取。

  卖方交易商用电子货单方式保证履约时,不计扣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帐面盈亏。

  第二十五条 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商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根据合同的订货价及转让或解除成交价计算交易盈亏,同时,还须扣除已计入的帐面盈利或返还已扣除的帐面亏损,并返还已计收的定金或释放转让或解除成交订货量部分已锁定的电子货单。

  转让或解除买入订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盈(+)亏(-)=(买入订货合同的转让或解除成交价-该合同的买入订货价) * 转让或解除的订货量

  转让或解除卖出订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盈(+)亏(-)=(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货价-该卖出订货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或解除成交价) * 转让或解除的订货量

  第六章 交收结算第二十六条 在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最后交易日交易闭市后的交收结算时,本市场按照某一交易商品进入合同月各交易日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作为该交易商品的货物履约交收价,并计算和划转交收匹配对应买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的实际应付交收货款、交收差价收付金额及相应的暂收或暂付规定款项。买方需在交货日(或交货期开始日)起5个营业日内对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确认,如无异议,本市场向卖方划转80%的货款;卖方必须在收到80%的交收货款之日起五个交易日之内,以履约交收价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交本市场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本市场即向卖方划付剩余货款。第二十七条 买方交收违约认定。在到期交收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交收结算时,如果交收买方结算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则认定该买方交收部分或全部违约。

  第二十八条 卖方交收违约认定。到期交收电子交易合同在本市场规定的各交易模式交收凭证提交日闭市前,如果交收卖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的履约保证不完全是电子货单且对应定金部分也没有提交相对应的存货凭证,则认定该卖方交收部分或全部违约。

  某到期交收合同应付履约交收货款=到期交收合同履约交收数量 * 履约交收价

  交收差价收(+)付(-)金额=(履约交收价-合同买入订货价)*该到期交收合同订货数量

  某到期交收合同应收履约交收货款=到期交收合同履约交收数量 * 履约交收价

  第三十一条 交收双方按照规定办理完交收手续及违约处理事宜后,交易结算部对交收双方剩余货款(包括规定的地区差价、替代品差价等)及交收违约金等款项,根据物流部的通知单办理剩余货款资金划付。

  第三十二条 为了给交易商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本市场与有关结算银行签订货物质押合作协议,有关结算银行根据协议向本市场交易商提供相应额度的货物。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指定仓库或本市场及有关结算银行认可的其它仓库,凭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有关结算银行申请并通过本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不低于货物价值一定比率(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的,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八章 电子货单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须按《交易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电子货单的登记注册手续后,可以电子货单履约保证的方式参与交易与交收。第三十五条 电子货单的基本要素为钢材品种、钢号、规格、执行标准、生产商、交货地指定仓库和交收有效期等。

  第三十六条 同种电子货单可以用于本市场各交易模式相同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货交易和合同履约交收。钢材品种、钢号、规格、执行标准这四种基本属性相同,且交收有效期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的电子货单可用于双向竞价交易模式相关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货交易和合同履约交收;本市场规定的双向竞价交易模式某交易商品的替代品的电子货单只能用于双向竞价交易模式的交收,而不能用于双向竞价交易模式的交易。

  钢材品种、钢号、规格、执行标准及交货地点这五种基本属性相同,且交收有效期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的电子货单可用于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相关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货交易和合同履约交收;本市场规定的在线专场交易模式某交易商品的替代品的电子货单只能用于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交收,而不能用于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已登记注册的电子货单,在未用于交易之前,交易商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取;已用于交易的电子货单,在交收之前,交易商可以申请用相应的资金置换出电子货单;用于交收的电子货单,在交收匹配结束后自动注销参与交收部分的数量,由物流部转换为交收匹配买方的相同交易商品的提货单。

  第九章 结算报表第三十八条 每日交易闭市结算后,本市场通过交易商服务系统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款项收付清单》、《合同订货清单》、《货物交收清单》、《电子交易清单》等每日交易结算报表资料;交易商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本市场交易商服务系统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报表。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报表的时间。

  第四十条 本市场实行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制度。当日交易过程中,交易商签订每笔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大小由其可用资金余额、相关交易商品定金标准及买卖订货价格决定,且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帐面盈利不能动用和提取,合同的帐面亏损必须从可用资金余额中扣除。当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核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不得订立新合同。第四十一条 当日交易闭市结算后,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核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该席位交易商应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四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补足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的视为结算违约,本市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结算违约处理:

  (一) 交易商在补足之前不得订立新的合同或提取电子货单,且须在当日相关交易模式交易开市后30分钟之内自行限时限量转让相应的订货合同,否则,本市场将代为转让或解除相应的订货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二) 未按规定及时补足且无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有电子货单的交易商应在当日在线挂牌等相关交易模式交易开始后30分钟之内,自行限时限量卖出相应的电子货单,待交货日收取交收货款时予以补足,否则,本市场将在在线挂牌等相关交易模式代为卖出相应的电子货单,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三) 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足,且无电子交易合同和电子货单转让时,本市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其追索,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异常情况,逐步调整某一交易模式的全部或部分交易商品的交易定金标准,包括单独提高买方或卖方的定金标准。

  (一) 某交易模式交易商品的市场交易价格在一个月内持续涨幅或持续跌幅累计达到30%以上时;

  (二) 某交易模式交易商品的市场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达到本市场规定的最大订货总量限制的50%以上时;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异常交易及合同订货情况,逐步调整某一交易商的某一交易商品或某几种交易商品的订货合同的定金标准,包括单独提高交易商买入或卖出的定金标准。

  (一)交易商某交易模式某交易商品的合同订货量达到并超过该交易商品的市场订货总量20%时;

  (二)交易商某交易模式所有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订货总量达到并超过本市场某交易模式所有订货总量15%时;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市场交易结算方面的文件等均属于本细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各项交收业务,防范和加强合同交收履约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整体利益,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场的交收业务包括交收仓库管理,交收钢材的生产商和质检机构的名单管理,到期未转让或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履约管理,包括交收申请、交收匹配、交收货物质量检验、交收违约处理、交收货款核算、交收票据交换等,交收业务报表管理,交收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 通过本市场签订的到期未转让或未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入货物交收流程,合同到期履约进行的货物交收业务,均须在合同约定的本市场认可范围内的仓库进行。

  第四条 本市场物流部负责日常交收业务管理工作,交易结算部负责货款及交收违约金的资金划拨。

  第六条 交收仓库是本市场交易商用于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约定货物的储存、保管和货物交收的场所。交收仓库分为指定交收仓库、非指定交收仓库和钢厂仓库三类。第七条 指定仓库是指由本市场认定的,用于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进行履约的货物存放和交收的仓库。

  第八条 非指定仓库是指未经本市场认定,由买卖方自行协商确定的用于电子交易合同履约的货物存放和交收仓库。

  第九条 钢厂仓库是市场指定的钢材生产商专用的用于存放市场指定交收货物的钢厂成品仓库或钢厂其他专用仓库。

  第十条 通过本市场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到期履约的货物交收,一般应在本市场认可范围内的仓库进行。

  第十一条 本市场与指定仓库签订协议,明确指定仓库的责任义务,约定指定仓库用于本市场交易商储存交收货物的最低保证库容量和储存费用,并及时向交易商发布相关信息;指定仓库不能参与本市场的交易活动,但需接受本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双向竞价交易模式中,本市场规定相关交易商品的交收基准指定仓库。卖方选定交货的具体交收指定仓库与本市场规定的基准指定仓库之间的地区差价标准按照本市场交收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通过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的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到期履约进行货物交收时的具体交收仓库由卖方选定。

  第十四条 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新增指定仓库,对指定仓库的最低保证库容、储存费用和具体交收指定仓库与基准指定仓库之间的地区差价标准等进行调整,并自调整后公布的实施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在线挂牌、在线洽谈、在线团购、在线竞买、在线竞卖和在线招标交易中,卖方货物存放地点可以是本市场非指定交收仓库或钢厂仓库。相关非指定交收仓库须为卖方交易商出具非指定仓库货物存放证明,以保证货物的数量、质量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买卖双方约定不需提供非指定仓库货物存放证明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非指定交收仓库和钢厂仓库的交收,本市场另行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章 指定钢材生产商第十七条 本市场实行指定钢材生产商制。为保证电子交易合同到期履约交收货物的质量,本市场认定部分钢材生产商(或生产国)为本市场交易商品的指定钢材生产商。第十八条 凡用于本市场货物交易和交收的钢材必须是本市场指定生产商(或生产国)生产的钢材。通过双向竞价、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到期履约进行货物交收的钢材的具体指定生产商由卖方选定。

  第十九条 本市场将分批认定和公布指定钢材生产商名单,并自公布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 替代商品交收第二十条 本市场实行替代商品交收制。本市场规定通过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的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到期履约进行货物交收时,卖方可以用本市场规定的某一同类交易品种替代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进行交收。第二十一条 具体可以实行替代交收的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替代商品和替代交收差价标准按照本市场制定发布的相关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范本)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交易钢材的流通和保证交收钢材的质量,本市场规定相应的钢材交收有效期和交收锈蚀等级。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规定的钢材交收有效期原则上为钢材出厂日期起的六个月内,具体交易品种的交收有效期,请见该品种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出厂日期超过该品种合约规定期限的,不得用于交收。交易商用于交收的钢材质保书标明的生产日期距交收日间隔超过合约规定期限的,则视为卖方违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第2款规定,钢材表面的锈蚀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以A、B、C、D表示。根据该标准,本市场规定交收钢材锈蚀等级为A、B两个等级,锈蚀等级为C、D等级的钢材不得通过本市场指定仓库交收;如果卖方用于交收的钢材经检测质量为锈蚀等级为C、D等级的,视为卖方交收违约。

  第二十五条 货物交收过程中,买卖双方对钢材锈蚀等级产生异议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有关质量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在办理用于本市场交易和交收的钢材入库之前,应提前与有关指定仓库联系。第二十七条 指定仓库依次按照货物先到先入的原则为本市场交易商办理货物入库及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指定仓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入库钢材的数量和外包装验收,按照交易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书验收入库钢材的质量品级和交收有效期,并对入库钢材的外观如锈蚀情况等进行验收(指定仓库不负责对钢材锈蚀等级的鉴定)。指定仓库应将最终验收情况在存货凭证的有关栏目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指定仓库办理完货物入库验收手续后,向交易商开具本市场统一印制的指定仓库存货凭证。指定仓库开具存货凭证时,对所有项目必须填列完整,并加盖在本市场物流部预留的印鉴。

  第三十条 交易商可根据其已注册的电子货单数量参与交易或交收。交易商注册电子货单按以下手续进行:

  1、交易商向本市场交易结算部提交《电子货单注册审批表》、指定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及质量证明书;

  4、交易结算部审定盖章,并在网络交易系统中注册为交易商相应席位代码名下的电子货单;

  5、未注册为电子货单的存货凭证,指定仓库及交易商无权开具提货单,必须经本市场注册为电子货单并注销后由物流部交收管理员开具提货单。

  第七章 货物出库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电子货单的交易商办理货物出库时,须凭本市场物流部签发的相关指定仓库提货单方可提货。本市场物流部签发的提货单,必须加盖本市场在指定仓库预留的印鉴,指定仓库对印鉴严格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货。第三十二条 货物出库时,提货人应出具其所属公司授权书和个人身份证,并在指定仓库出库登记簿上签字。指定仓库应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出库手续发货,交易商或提货人应做好货物出库数量及有关单据的签收工作。出库时出现数量上的短缺,按照国家钢材仓储行业的规定标准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需要本市场或指定仓库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的,可与本市场物流部或相关指定仓库联系具体事宜,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八章 货物交收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规定双向竞价模式交易商品到期后未转让或未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的交收月统一集中交收,交货日期为最后交易日下一个交易日;在线专场交易商品每合同月集中交收一次,交货日期为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其他交易模式的到期电子交易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日期进行交收。第三十五条 经本市场批准,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可以商议提前交收。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协商,经本市场认可,也可在非指定仓库交收。买卖双方在非指定仓库交收的按本市场非指定仓库交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通过双向竞价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进入货物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需要进行货物交收的交易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市场物流部提出货物交收申请,以便物流部做好交收匹配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通过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买方交易商应在合同约定货物交收月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向本市场交足规定比例的定金或足额货款,卖方交易商应在本市场规定的交收凭证提交日闭市前向本市场物流部提交相关交收凭证。本市场确认后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买方须在交货日(或交货日期开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对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确认,如无异议,本市场向卖方划转80%货款,剩余货款待卖方向本市场提交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如买方办理提货或过户手续,则视同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无异议。

  第三十九条 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协调卖方解决相关异议。协商不成的,买方可向市场提交《货物复检申请表》,由本市场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四十条 卖方提供的交收凭证包括交收仓库开具的相应存货凭证、质量证明书等。

  如为进口货物,卖方还必须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凭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单据、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卖方必须在收到80%的交收货款之后五个营业日之内以其履约交收价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本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后即向卖方划付剩余货款。如卖方逾期提交增值税发票,每逾期一天本市场按交收货款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处以罚金给买方;如果卖方逾期30日仍未提交增值税发票,本市场不予划付剩余货款,剩余货款作为对买方的补偿退还买方。

  第四十二条 通过双向竞价、在线专场的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因转让或解除等方面原因导致合同到期履约交收出现买方卖方不确定、一买多卖或一卖多买、买方与卖方不同需求等情况时,本市场物流部对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交货数量进行交收匹配,以保证货物交收按期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未以书面形式提交货物交收申请的,本市场电脑交收管理系统将对相关交收电子交易合同进行随机匹配。

  第四十四条 对于同一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到期交收的买方和卖方,本市场物流部按照交收地点优先、交收申请时间优先、交收数量优先等配对原则参考交易商意愿进行交收匹配。

  第四十五条 因钢材一般按捆、按卷、按盘、按扎等交货,在双向竞价模式的交易中,会出现交收匹配数量与实际交收数量不一致情况时,本市场规定按履约交收价结算实际交收数量的货款,但实际交收数量的溢短缺范围不超过此类商品的单件重量的50%。

  第四十六条 交收匹配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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